如何以「與人通姦者」訴請裁判離婚?
所謂通姦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,無論其為一夜情,還是繼續性的,也不管是否付費,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,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外,通姦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,破壞配偶間之信賴,致婚姻發生嚴重裂痕,無過失之一方配偶,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離婚,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,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通姦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(第一千零五十三條)。實務見解認為,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通姦行為。
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?
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?如何起算?
告訴後能否撤回?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?
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?
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是否構成通姦?
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?
出軌A君,通姦乎?性侵害乎?
做愛償債,債上加債?
非法抓姦取得証物,日後不能當作證據?
老公偷腥被抓,財產全部歸妻所有?
妻女皆屬他人,獲叛賠六十萬?
抓姦和解,男子被擺一道?
裁判離婚之原因?
如何以「與人通姦者」訴請裁判離婚?
如何以「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」訴請裁判離婚?
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,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生父認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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